(一) 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
- 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,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(狀)。扣32分
- 起駛前未調整座椅、頭枕或照後鏡。(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)扣4分
-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。扣32分
- 起駛前未檢查儀表(溫度、油量、煞車、充電、機油、氣壓表)作用。(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)扣4分
- 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、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。扣16分
- 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。扣16分
- 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。扣32分
-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、行人通過;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。扣32分